男子花40元购买两张刮刮乐 友人刮中100万兑取80万后被诉全额返还 法院作出判决
发表于:2026-05-23 13:41:45 浏览次数:488

2025年1月,张某与谷某相约购买刮刮乐。二人在彩票店选购时,张某扫码支付40元购入2张刮刮乐,二人分别抽取1张自行刮开,张某所持彩票未中奖,谷某所持彩票中得100万元头奖。 随后张某又支付20元购入1张刮刮乐,委托谷某代为刮奖,该张彩票中得500元;另有谷某自行支付20元购入的1张刮刮乐未中奖。 因兑奖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,谷某送张某回家后独自前往兑奖,扣缴20%个人所得税后实际领取奖金80万元。当日谷某向张某转账当日的餐饮消费及彩票购买费用,张某未接收该笔款项。后张某将谷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返还80万元奖金及相应利息。 连云港法院经审理明确,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:一是请求权主体为原财物占有人,二是存在侵占行为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,三是该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。 就本案而言,双方系朋友关系,本次消费过程中存在相互请客的普遍特征,谷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行为需具备的违法性要件。 关于案涉彩票的权利归属,法院认为: 第一,购买彩票属于射幸行为,购买彩票本质是购买中奖机会,在彩票开奖前,每张彩票的中奖概率是平等的。 第二,张某支付40元购入2张彩票后,允许谷某自行抽取其中1张,且未对谷某的抽取行为提出异议,应当视为张某已将对应的中奖机会赠与谷某。 第三,谷某中奖后,张某未当场就彩票归属提出异议,进一步印证其认可案涉中奖权益归谷某所有。 综上,案涉彩票的所有权及对应中奖权益应归谷某所有,张某提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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